据媒体报道,近日,【20230918(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引发关注。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提升污染物排放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9月18日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及纳入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污染源。通过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为环境执法、污染治理和生态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一、主要
项目 | 内容概述 |
适用范围 | 包括工业、农业、生活污水等各类固定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应全部纳入自动监控系统。 |
建设要求 | 污染源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运行管理 | 运行单位需定期维护设备,确保系统正常运转,数据稳定传输。 |
数据管理 | 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和数据分析。 |
责任主体 | 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需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
监督执法 | 生态环境部门将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
技术支持 | 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系统运维和技术支持,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
二、实施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区在环境监管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构建覆盖全面、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自动监控体系,不仅有助于提高环境执法效率,还能有效遏制非法排污行为,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该办法的实施,也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基础,为实现“双碳”目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