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股权或准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并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条 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产业投资方向和策略;
(二)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专业能力;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拟投资项目清单;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决策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八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相关领域,不得从事高风险投机活动。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进展、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十条 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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