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汇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第三章 提取与使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 租赁自住住房支付租金;
4. 离休、退休;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 出境定居;
7.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未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便捷地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以及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以上是《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