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管理。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岗位职责,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学校在招聘教职工时,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岗位需求和任职条件进行选拔。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歧视应聘者。
第五条 应聘者需通过资格审查、面试、试讲等环节后方可被录用。对于特殊岗位如体育教师、音乐教师等,可以适当增加专业技能测试。
第六条 新录用的教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考核
第七条 各类教职工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其他工作任务。教师应注重教学质量,关心学生全面发展;行政人员要确保学校日常运作顺畅;后勤服务人员需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于未能达到岗位要求或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教职工,学校有权采取警告、降级直至辞退等措施。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条 学校应当尊重教职工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学校不得无故拖欠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设立意见箱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构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推动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