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面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的原则,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其影响范围。
第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预案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预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三)预警机制与信息报告流程;
(四)应急响应程序;
(五)后期恢复重建计划。
第三章 预案演练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以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演练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参与人员的安全,并做好记录工作,以便于事后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条 对于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不断提高预案的质量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要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具体处罚措施由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制定机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