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中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备案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工作。
第三条 备案程序
(一)签订合同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2.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建筑施工合同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第四条 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履行到位。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 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将适时修订本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