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用于规范和指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该机构致力于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扶持,动态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本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拥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技术优势;
3.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4. 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技术研发工作的正常开展;
5. 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且比例不低于全体员工总数的一定标准;
6. 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值。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其初审后上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及批准四个阶段。
- 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 审核阶段: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 公示阶段: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将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批准阶段: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正式发文确认并授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在项目申报、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 推荐参与更高层级的技术中心评选活动;
3. 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支持;
4. 对于特别优秀的单位还可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其他荣誉资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需按时向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行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已认定的技术中心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主要目标任务者,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荣誉称号,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内容基于实际需求编写而成,旨在帮助理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及其重要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