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高值耗材的采购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值耗材是指临床使用频率较高、单价较高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导管、支架等。
第三条 高值耗材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医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医院设立专门的高值耗材管理小组,负责全院高值耗材的采购计划编制、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以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五条 每年初由各临床科室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年度高值耗材采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至高值耗材管理小组。
第六条 高值耗材管理小组汇总各部门上报的需求计划,并结合库存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方案。对于新增品种或重大金额采购项目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采购前必须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等文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同时考察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最终供货商时,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竞标。评标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价格因素以外的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因素。
第九条 签订正式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关于交货期限、验收标准、付款条件等内容的具体规定。所有合同文本均需经过法律部门审阅后再予以签署生效。
第三章 使用监管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采购清单领用相应物资,并做好出入库记录。严禁超范围采购或私自调拨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活动,核查库存数量是否合理、账实是否相符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医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整个系统的运行状态,并定期向管理层汇报工作进展成效。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线索。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或集体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此冲突之处以本版为准。今后如遇新情况需要调整补充,则另行修订完善后再行公布实施。
(注:以上内容基于虚构情境创作而成,仅用于示例展示目的,请勿将其作为实际操作指南使用。)